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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百五十章 再改(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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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像前面说过的,东这个人其实并不太在意朝廷官员队伍的扩大,至少是合理的扩大。

汉制的确简单,不过它建立在更简单的社会生产和分工基础上。当古代的中国社会发展后,这种简单已无法适应朝廷管理天下的需要,所以才会出现“三省六部”制。

宋代存在的主要问题,后世所公认的是:它在唐制的基础上,又设立了许多的官职,这就造成了朝廷中不仅机构和官员越来越多,且官职紊乱、让官员无所适从。比如《宋史》中的评价就是:“居其官不知其职者,十常八九。”

所以,认为应当进行调整或裁撤的,并不仅仅是东,还包括了很多行朝的大臣,比如陆秀夫和文天祥等人。

但行朝在景炎五年的改制中,除了恢复了汉制中的丞相主掌朝政、采用了郡县制之外,对后来产生重要影响的另一个举措,就是取消了“中书”和“门下”两省。

实际上,自唐代的后期,原先“三省”中的中书、门下两省,就已经开始名存实亡。

元代以“中书省”掌国政,它的“中书省”其实就是过去的“尚书省”。而所谓的“尚书省”,则随着忽必烈等人的性子,想设就设,想撤就撤。“门下省”甚至直接没了。

明代朱元璋开始时模仿元朝也设立了中书省,但在胡惟庸一案后,他不仅取消了中书省、甚至连丞相也不设,只保留了各部尚书之职。到了明仁宗时期,才开始逐步确立“内阁首辅制”。

至于宋代,虽保留了“中书”和“门下”两省,可基本上只能算是摆设了。

东曾经对此也琢磨过,他得出的结论是:“中书”、“门下”两省的消亡,除了有很多帝王喜欢独揽大权这个因素外,也是与隋唐“中书省掌制令决策,门下省掌审议封驳,尚书省掌执行”的这种设计,所存在的某种缺陷有关的。

因为朝廷的“制令决策”,应从治理天下时实际面对的问题和需要出发,而真正对各地情况比较了解的,反而是负责具体执行的“尚书省”。

尚书省的下面不仅有六部、二十四司,还有各州、县的官员,他们显然比高踞朝堂之上的“中书”和“门下”两省,对各地的情况要更了解。

故此,“制令决策”的真正需求,来自“尚书省”;如何“制令决策”、或者说“令”和“策”的具体内容,也应由它来提出。

这样来看,“中书省”就的确没有了存在的必要。

同样的道理,“门下省”对于“制令决策”的“审议封驳”,其原本主要出于这样两个目的:

一是为了防止帝王决策有误;

二是对“制令决策”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。

它们原本确实非常必要。因为就算是英明神武的李世民,他也不敢说对大唐帝国所有的事都了解,客观上需要有人来协助和把关。

但问题是,“门下省”的这个“审议封驳”,也要求必须了解各地的实情。不了解实情肯定无法进行有效、合理的审议。

可“门下省”同样没有尚书省了解情况。如果帝王问起,相对来说,还是尚书省的官员能说得更明白;尤其是遇到新情况、新问题的时候。

这就是“中书”和“门下”两省逐渐衰落的最重要原因之一。

东并不否认过去“门下省”职能上的必要性,因为这体现了一种更严谨的治国理念。只不过他把目标转到了“御史台”。

在他看来,只要恢复秦制中的“监郡御史”,朝廷中就能多了一个独立了解下情的渠道。

各郡的“监郡御史”自样能了解当地的情况,只要对他们提出要求、且所反馈回来的信息足够,就可以让朝廷的御史台了解到各地的实情。这样,御史台就有了对朝廷的“制令决策”进行“审议封驳”的资格。换句话讲,就是它完全可以承担过去门下省的职能。

正是出于这种考虑,所以他才授意夏士林重建御史台,使之独立于朝政之外,且将其垂直延伸到各郡、县。

在东的评估中,朝廷的刑部和大理寺也需要进行改动。

这是由于,刑部过去所掌管的,既有“追命奸盗”,又有刑法、狱讼、赦宥等等之类的事。它存在的问题,用后世的话来说,就是“执法权与审判权不分。”

而朝廷大理寺的职能中,也有“断案”、“治狱”权。这就出现了一定的重复。

此外,即便是后世的中国人,也大多知道“县太爷断案”这回事。但这个事,它实际说明了另一个事实:中国古代的“父母官”在地方上的权力很大,基本上集当地的治理权和司法审判权于一身。

因此,东就对刑部和大理寺的职责重新进行了一个划分。

他觉得,刑部完全可以重新定义为一个治安部门,其职能应更明确地集中到维持大宋的民间治安上来。

而大理寺则可以视作是这个时代的最高法院。将来可以通过它,在各郡、县都设立一个“判院”,由大理寺直接派人担任“判事官”。这样,就能够很方便地建立起大宋的三级审判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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